(2014)新民初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自杰、薛莉与被告新沂市新华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自杰,薛莉,新沂市新华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183号原告吴自杰。原告薛莉。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淑君、马光宇,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沂市新华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自杰、薛莉与被告新沂市新华瑞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列被告错误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自杰、薛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吴自杰、薛莉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董会玲人民陪审员 徐安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