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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井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冯登刚与朱立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登刚,朱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冯登刚,井陉县河南省前楼村。被执行人朱立江,井陉县北行村。本院在执行冯登刚诉朱立江为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民一作初字第00242号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吉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力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