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于善国与日照市蓝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善国,日照市蓝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04号原告:于善国,居民。被告:日照市蓝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中段。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善国与被告日照市蓝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善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