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绿色世界广告有限公司、颜飞与被上诉人黄万庆、黄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飞,江苏绿色世界广告有限公司,黄万庆,黄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000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飞,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色世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石鼓路98号阳关大厦4层座。法定代表人颜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万庆,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琰萍,女,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上诉人江苏绿色世界广告有限公司、颜飞因与被上诉人黄万庆、黄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江苏绿色世界广告有限公司、颜飞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绿色世界广告有限公司、颜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孙 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