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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春萍与邓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钱春萍。被执行人邓强华。原告钱春萍与被告邓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杭桐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邓强华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钱春萍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2000元、案件受理费1470元、执行费188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春萍与被执行人邓强华于2014年12月30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邓强华于2015年1月15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1470元和执行费188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5月10日前、8月10日前、11月10日前各支付借款30000元,于2016年2月10日前支付利息6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钱春萍自愿放弃;如果被执行人邓强华未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钱春萍现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88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邓强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钱春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