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马立渤与付涛、任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涛。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立渤。上诉人付涛、任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2013年11月29日建行丰南支行出具的资金往来清单,该清单显示2012年8月7日原告马立渤以建行丰南支行网银转帐方式转款25万元至被告付涛帐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及合同履行地在原告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付涛、任妍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付涛、任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付涛、任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马立渤提供的资金往来转款清单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二上诉人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唐山市路北区,本案应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马立渤以民间借贷为由提起诉讼,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可在实体审理中进一步查证、核实。���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牛倩审判员刘太山代理审判员吴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亚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