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29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强,石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9号申请人李春强,男,汉族,个体,住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石丽萍,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李春强与石丽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西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登记在被执行人石丽萍名下的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巷226号第5单元3层302室的建筑面积100.36m[产权证号: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3427**号]和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巷228号第6单元3层302室的建筑面积58.22m[产权证号: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3424**号]的两套房屋变更登记在申请人李春强名下。因义务人石丽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春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石丽萍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巷226号第5单元3层302室的建筑面积100.36m[产权证号: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3427**号]的房屋变更登记在申请人李春强名下。二、将被执行人石丽萍名下位于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西固巷228号第6单元3层302室的建筑面积58.22m[产权证号:兰房权证(西固区)字第3424**号]的房屋变更登记在申请人李春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明执行员  周岗执行员  姜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基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