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建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建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青。委托代理人王玉秀。被告顾建标。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建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苏州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