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赖顺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顺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顺锋,(曾用名赖胜锋),外号“胜果”、“胜果李”,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龙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顺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顺锋及其辩护人钟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赖顺锋先后共8次将毒品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就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赖顺锋辩解他只卖过2、3次K粉给钟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赖顺锋先后共8次在龙南县城新生安置区的租住处、“1号公馆”KTV包房等处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钟某的证言,称他于2013年7月底、8月初开始向被告人赖顺锋购买K粉,起初赖顺锋曾多次送K粉给他吸食,上瘾后,他就开始要收钱了。他总共向赖顺锋购买K粉有几十次,先后花费不下2万元,还欠下了他800元毒资,当然,有时是他在KTV开好包间请赖顺锋过来唱歌,他就会送些K粉给他吸。赖顺锋多次向他催取800元毒资,因此两人于2013年9月24日中午在龙南县城“巨人”快餐店发生冲突;当天下午,双方又相约在县城新生安置区打架,他用砍刀背打伤了被告人的左手臂,后来双方被人拉开。在审查起诉阶段,证人钟某又补充证实,2013年8月份他5次欠被告人毒资共700元、9月份欠被告人毒资1次100元。2、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抓获他时从其住处查获K粉,他听说何某2伙同赖顺锋、谢震波等人一起合伙贩毒。3、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他伙同何某1、赖顺锋贩卖毒品。由何某1负责从外面购进毒品K粉,他和赖顺锋负责将毒品卖出去,所得收入除去成本后三人平分。2013年10月5日早上,公安民警抓获他时,在他租住处查获部分毒品及记账账本。4、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他和“东芝”(即何某1)是老朋友,何某1家中及个人的事都会和他讲。何某1当面与他讲过,“胜果李”就是跟着他贩毒的。钟某以前会吸食K粉,欠“胜果李”的毒资没有及时还,因此双方在2013年9月下旬在“巨人”快餐店门口及新生安置区发生冲突。5、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赖顺锋打电话给他,说钟某要来他租住的地方打他,叫他过去,他到现场后,见钟某及一个叫“龙头”的人在赖顺锋租住屋门口,因为他认识钟某,就把双��劝开了。钟某走后,他向赖顺锋问打架的原因,赖顺锋告诉他钟某欠他几百元买K粉的钱,他向钟某要钱,对方不但不付钱,还约人来打他。他听赖顺锋自己说会贩卖K粉和赌博。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他知道赖顺锋手上经常有K粉,因为他们都是临塘乡人,平时大家会在唱歌的地方出现,都见到赖顺锋会拿出K粉给大家玩。7、证人赖某1的证言,称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用100元从被告人赖顺锋处购买了一包K粉。8、证人赖某2的证言,称2013年9月她多次从被告人赖顺锋处购买毒品K粉。9、辨认笔录,证实就是被告人赖顺锋贩卖毒品给钟某、赖某1、赖某2的,赖顺锋绰号“胜果李”。10、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赖顺锋号码为159××××6278的电话��2013年9月上旬与钟某号码为183××××9785的电话通话较频繁。11、从被告人赖顺锋的手机内提起的手机信息照片,证实钟某发过内容为“……别给我知道你卖东西。”的信息给被告人赖顺锋。12、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赖顺锋出生于1982年12月31日。13、被告人赖顺锋的供述,被告人赖顺锋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在侦查过程中接受讯问时一直否认贩卖过毒品;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赖顺锋供认从2013年7月至9月,他总共卖过三、四次K粉给钟某;在本院对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后来又翻供称只卖过二、三次K粉给钟某。上述证据中,证人赖某1、赖某2、钟某均证实向被告人赖顺锋购卖过毒品氯胺酮;证人何某2证实他伙同��告人赖顺锋及何某1贩卖过毒品氯胺酮;证人何某3、何某4证实钟某与被告人赖顺锋在2013年9月24日发生打架的原因是钟某欠被告人几百元毒资。从以上分析来看,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赖顺锋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与钟某发生打架的原因是钟欠他几百元毒资未还。故本院对证人钟某的证言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顺锋多次将毒品氯胺酮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差。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顺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智辉代理审判员 :干晓慧人民陪审员 :谢远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