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1321号原告:孙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赵某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宝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经劝解也无法和好,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期夫妻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分居一个月,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在举证期内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照片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夫妻之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点矛盾是正常的,但只要双方互相谅解,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