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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张胜友与马开前、马开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友,马开前,马开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181号原告:张胜友,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开前,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开栋,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友诉被告马开前、马开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友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张胜友负担。审判员  朱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问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