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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胡凤山与梁玉荣、闫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凤山,梁玉荣,闫雪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8号申请人:胡凤山,男,身份证号1504231959********,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梁玉荣,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赤峰农牧学校教师,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闫雪冬,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胡凤山与被申请人梁玉荣、闫雪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凤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玉荣的工资账户及被申请人闫雪冬的工资账户、银行存款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60000元。申请人胡凤山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凤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玉荣的工资账户及被申请人闫雪冬的工资账户、银行存款在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