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建与沈余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沈余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男,汉族。被执行人:沈余良,男,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余良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李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沈余良所有皖LXXX**号长安小型面包车、皖LXXX**号思威小型客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