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陶幼平与余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幼平,余建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陶幼平。委托代理人顾春龙、黄国华,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建方。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幼平与被告余建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幼平2015年1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建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幼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幼平撤回对被告余建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陶幼平负担。审判员 郑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