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朱恒立与丁佩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恒立,丁佩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00534号申请执行人:朱恒立,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丁佩龙,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朱恒立与被告丁佩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相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丁佩龙给付原告朱恒立租金52703元,违约金18926元;并返还告朱恒立钢管332.1米、扣件1740个,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17082元;2013年6月27日至钢管、扣件返还或折价赔偿前的租金仍按原合同约定计算。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丁佩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丁佩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朱恒立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恒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勇审判员 张月华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