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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宣执申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世龙,齐正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0)宣执申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凤勇宁,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汪世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齐正琴,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世龙、齐正琴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宣计征决(2009)73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汪世龙、齐正琴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汪世龙、齐正琴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00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世龙、齐正琴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世龙、齐正琴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