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与杜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杜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7958号原告王××,天津市新生医院医生。被告杜一×,天津拖拉机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原告王××与被告杜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杜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自1983年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杜二×。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对原告不够尊重,双方缺乏彼此之间的信任,且双方沟通困难,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来院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被告做过一些对家庭不负责任的事情,对原告也有不尊重的态度,因此产生矛盾,但是双方已经和好。被告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希望原告谅解,给被告一次机会,来弥补其曾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双方自1983年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杜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好,近年因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此并不予认可,并当庭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改正自身的不足,希望争取得到原告的谅解,并愿与原告安度晚年,共同维系完整家庭。但原告仍坚持离婚,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双方婚龄已近三十年,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牢固。双方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此双方均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关系。现被告当庭表示对原告尚有感情,并愿改正自身不足,与原告共同维护完整家庭关系,望被告履行承诺,主动与原告沟通交流改正自身不足,真正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原告亦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再坚持离婚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