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白开全与罗国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白某某,男,1982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罗某某,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原告白某某诉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某某撤诉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才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自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