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中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玉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广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6号罪犯李玉广,男,1983年出生,汉族,山东省汶上县人,现在和田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以(2011)和市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玉广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3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和中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26年2月11日止。2012年2月3日,该犯送和田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于2014年10月16日以罪犯李玉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李玉广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李玉广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广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上半年三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获记功奖励1次;2013年3月、2013年5月获表扬奖励2次;2013年三季度、2013年四季度、2014年一季度、2014年二季度获得四次季度表扬。本院认为,罪犯李玉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广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审判员 黄军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