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研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宣告许乐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俊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井研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廖俊容,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井研县东林镇。委托代理人:石琴,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廖俊容要求宣告公民许乐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许乐成,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井研县东林镇。系申请人廖俊容之夫。指定代理人许乐友(被申请人之兄)。申请人廖俊容称被申请人许乐成于2011年5月因遭遇车祸,经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精鉴字第10号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许乐成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廖俊容为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廖俊容与被申请人许乐成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许乐成因交通事故撞伤头部至脑挫伤。2012年5月15日,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许乐成作出乐科司法鉴定中心(2012)精鉴字第1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许乐成被诊断为:脑外伤至精神障碍,中度智力损害,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智力障碍为中度,精神伤残等级为Ⅵ级。综上,申请人廖俊容要求宣告许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准许。廖俊容作为其配偶在审理中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许乐成的代理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许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廖俊容为许乐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艳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