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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鲍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复字第0000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鲍伟伟,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申请复议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佳信公司)不服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执异复督字第0002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重庆佳信公司复议称:1、申请复议人与巢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成立施工承包关系,与申请执行人鲍伟伟没有购销合同关系。2、巢湖市人民法院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向申请复议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导致申请复议人没能按正常程序向法院提出异议。3、巢湖市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巢湖市人民法院未依法向申请复议人送达判决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请求中院撤销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执异复督字第00026号裁定书,不应当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77号判决书的申请。经审查查明:原告鲍伟伟与被告重庆佳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3月5日,巢湖市人民法院采取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因地址不明,被退回。2013年5月11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12日,原告鲍伟伟向巢湖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佳信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巢执异复督字第0002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重庆佳信公司的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鲍伟伟与被告重庆佳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巢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重庆佳信公司送达地址不明,巢湖市人民法院在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现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复议人重庆佳信公司以涉案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要求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称与申请执行人不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等,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曙华审判员  陆家安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四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