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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廷想与李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郓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某,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杨廷想与被执行人李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廷想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丹自动履行了35000元,下剩515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丁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洪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