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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洪辉与汤锡辉、汤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辉,汤锡辉,汤洪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民三初字第561号原告周洪辉,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诉讼代理人罗杏勇、杜福香,均是广东福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锡辉,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汤洪波,男,住广东省江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辉诉被告汤锡辉、汤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洪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洪辉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辉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5元,由原告周洪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汝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