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下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下有,倪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李下有。被执行人倪付生。原告李下有与被告倪付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倪付生实际结欠原告李下有借款28000元,由被告于2014年10月底前给付原告3000元,于2015年1月底前给付原告11000元,于2015年5月底前给付原告14000元。二、若被告任有一期至期不履行,则原告有权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元,由被告倪付生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帐户无款并无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除此之外,承办人到所在地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倪付生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一、被执行人倪付生于2015年1月13日给付3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553元。二、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分期付款协议,仍可就未受偿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127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 判 长 严根荣审 判 员 厉昱中代理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庆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