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常执字第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钟文荣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文荣,周吉祥,饶凤园,熊有恒,周平,周沁,邓天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常执字第94-11号申请执行人钟文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吉祥,居民。申请执行人饶凤园,居民。申请执行人熊有恒,居民。申请执行人周平,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沁,居民。被执行人邓天坤,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文荣、周吉祥、饶凤园、熊有恒、周平、周沁与被执行人邓天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天坤虽有部分财产但暂不宜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被本院司法拘留期间承诺在一个月内筹集资金还款,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被执行人的方案。加上本案资产评估、会计鉴定花费了较长时间,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常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发现被执行人邓天坤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未履行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志垠审 判 员  刘应典审 判 员  旷胜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先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