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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赵×1,男,1953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晨杰,男,35岁,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2,男,36岁。被告赵×3,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与被告赵×2、赵×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