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1与赵×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070号原告赵×1,男,1953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黎晨杰,男,35岁,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2,男,36岁。被告赵×3,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1与被告赵×2、赵×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