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曾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曾某,南城人。被告邱某甲。原告曾某诉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邱某丙及女儿邱某乙,2000年1月被告邱某甲突然失踪,原告多方寻找未果,无奈之下,原告独自抚养儿女,2007年3月被告返家,原告为了子女原谅了被告的失踪和抛妻弃子的行为,并继续以微薄收入抚养子女,同时接济被告的生活,2011年4月被告带走了家里仅有的几千存款再次失踪,至今查无音讯,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邱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儿邱某乙,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外出,未尽到做父亲的义务,2011年4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告的陈述证实;2、原,被告的结婚证;3、邱某丙,邱某乙的调查笔录;4、建昌镇XX居委会证明一份;本院认为被告自2011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被告分居已满2年,可以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谌志卫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朱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