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侯莉诉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莉,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侯莉。委托代理人:刘国华、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李焕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侯莉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煤矿×××号采矿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白山市江源区元盛煤矿×××号采矿权。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等。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侯莉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锦江路安泰商都5号楼010301号建筑面积801.29平方米门市房一处、彭亮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安泰商都7号楼000108号建筑面积237.04平方米门市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綦家通审 判 员 宋举荣代理审判员 苏义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喜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