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马某某,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