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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马某某,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