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曾志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担字第1号申请人曾志强,男,生于1967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公联,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射洪县华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文淑雨,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春生,男,生于1964年1月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曾志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由审判员唐晓岚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曾志强称:2012年9月28日,债务人文映祥、李晓琳向申请人借款500万元,被申请人射洪县华祥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愿为文映祥向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签署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将房屋为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文映祥、李晓琳未按约定还款付息,申请人向文映祥、李晓琳及被申请人催收未果,现依据《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房屋,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射洪县华祥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请求不明确和具体,到目前为止,主债务人已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72.5万元,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严重违法,借款纠纷存在重大争议,只有通过实体审理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曾志强与文映祥、李晓琳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文映祥、李晓琳向曾志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被申请人射洪县华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将房屋为抵押,与曾志强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为文映祥、李晓琳的500万元借款作担保,并经射洪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曾志强支付了借款500万元。现被申请人提供其已偿还部分的依据及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提出了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债务具体金额及合同约定违约金等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双方的争议较大,且需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处理,故申请人申请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的房屋,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曾志强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曾志强承担。审判员 唐晓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