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昂江于阿保索南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昂江,阿保索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7号原告昂江,男,藏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市人,个体户,现住玉树市。被告阿保索南,男,藏族,1963年4月出生,系青海省囊谦县人,住玉树市。申请人昂江诉被告阿保索南担保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阿保索南位于西宁市南山路120号三汇小区2栋楼1单元24楼1245号房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并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和符合要求的担保。为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阿保索南位于西宁市南山路120号三汇小区2栋楼1单元24楼1245号房产。(该房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普措扎西审判员 :隋 春梅审判员 : 春 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才仁文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