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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牛花香诉石坤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花香,石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牛花香,女,汉族。被执行人石坤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牛花香诉石坤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坤峰银行存款98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