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87号申请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534756-6。法定代表人:潘树忠,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齐海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涛,系公司职员。被申请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4129546-7。法定代表人:王保证,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龙,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忠义,系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一案,不服宝鸡市仲裁委员会(2014)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海强、张涛,被申请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忠义、蔡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称:1、双方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仲裁委受理此案程序违法;2、工程款应扣除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交存工程价款总额2%的保修金350244.04元,有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文件;3、仲裁委对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有误,应以2014年7月15日起计算,且计算利息的基数应扣除保修金350244.04元。综上,申请人认为仲裁委裁决程序违法,裁决结果违背事实,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三)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宝鸡仲裁委员会(2014)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1、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为宝鸡仲裁委员会,且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2、申请人以仲裁委未适用《陕西省新建设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而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3、仲裁裁决中对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合理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此案时,已将双方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当庭出示并经双方质证认证,申请人对合同内容未提出异议。该《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第41.1(2)条约定双方争议提交宝鸡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此,仲裁委受理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称应扣除向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交存工程价款总额2%的保修金的理由。经查,本案争议的工程于2011年12月21日已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家验收合格,仲裁裁决已依据《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扣减了维修基金,且申请人提交的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于2012年12月17日下发宝市住建发(2012)392号文件,实施日期为2013年1月1日,不适用双方争议所涉工程。仲裁裁决对违约金问题的裁决属案件实体处理,非本院审查范围。综上,仲裁委仲裁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宝鸡仲裁委员会(2014)宝仲裁字第5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世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宝林审 判 员 李宝萍代理审判员 吴成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