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冯修军与朱立昆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修军,朱立昆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794-1号原告冯修军。委托代理人杨征,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立昆。委托代理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修军诉被告朱立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原告冯修军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吕国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景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