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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冯修军与朱立昆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修军,朱立昆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1794-1号原告冯修军。委托代理人杨征,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立昆。委托代理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修军诉被告朱立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原告冯修军向本院提出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高立伟审判员  周 丹审判员  吕国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景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