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与冼光丽、霍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冼光丽,霍硕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姚志敏,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东武,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茜,系该行职员。被告:冼光丽,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霍硕文,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才荆,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诉被告冼光丽、霍硕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46.5元,连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刘少梅人民陪审员 刘军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