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雪海、王彦梅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雪海,王彦梅,陈雪勇,吴翠萍,汪松良,郑芳,吴建云,程华,郑勇富,胡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7号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被申请人陈雪海。被申请人王彦梅。被申请人陈雪勇。被申请人吴翠萍。被申请人汪松良。被申请人郑芳。被申请人吴建云。被申请人程华。被申请人郑勇富。被申请人胡爱玉。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雪海、王彦梅、陈雪勇、吴翠萍、汪松良、郑芳、吴建云、程华、郑勇富、胡爱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雪海、王彦梅、陈雪勇、吴翠萍、汪松良、郑芳、吴建云、程华、郑勇富、胡爱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雪海、王彦梅、陈雪勇、吴翠萍、汪松良、郑芳、吴建云、程华、郑勇富、胡爱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2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