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庆保与陈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保,陈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1772号原告:王庆保(宝),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照松,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生,教师。原告王庆保与被告陈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文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2日,被告陈文生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被告陈文生经传票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被告陈文生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被告陈文生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业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文生向原告王庆保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庆保借款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文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陈文生在履行时应增付275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罗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公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