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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民申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郭光礼与邓大强、王知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光礼,邓大强,王知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光礼,男,汉族,1952年8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守红,绵阳市涪城区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大强,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知地,男,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号花园星河湾。负责人:陈益云,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郭光礼因与被申请人邓大强、王知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光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代理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