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5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重庆新纪元物流有限公司与王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纪元物流有限公司,王祥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055号原告:重庆新纪元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124514-5),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工业园区B06地块。法定代表人:何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祥明,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纪元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祥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友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