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120000226441-1-1),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89号。法定代表人李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睿、包雪楠,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99号青麓雅园商3幢。法定代表人郭朝伟,局长。原告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莉萍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