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曲比某某(女)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比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昭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昭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比某某,女,1974年8月3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公安局看守所。昭觉县人民检察院以(2014)昭检刑诉字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良柏、代理检察员罗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曲比某某在昭觉县城北乡普提村公路旁从一名陌生妇女处购买了600元的海洛因,伺机贩卖。同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曲比某某在昭觉县竹核乡莫洛村瓦一社贩卖了50元的海洛因给一名姓“阿体”的男子;次日16时许,被告人曲比某某又在瓦一社贩卖了50元的海洛因给一名叫“曲比其勒”的男子。2014年11月5日16时30分,公安民警在昭觉县竹核乡莫洛村将被告人曲比某某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曲比某某挎包内查获4坨用烟纸盒包好的海洛因,经称量,净重为2.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毒品鉴定意见书,毒品照片,毒品指认、称量照片,被告人曲比某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曲比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比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曲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比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1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阿比马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甲拉以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