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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丰某、无锡梁溪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丰某,无锡梁溪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柳士荷,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某。被告无锡梁溪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349号。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丰某、无锡梁溪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梁溪典当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