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丰某、无锡梁溪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丰某,无锡梁溪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713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柳士荷,远闻(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某。被告无锡梁溪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349号。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丰某、无锡梁溪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梁溪典当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法院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