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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锋与张子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锋,张子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子洪,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祝胤杰。委托代理人:程江艇。上诉人王锋为与被上诉人张子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4)衢江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根据上诉人王锋上诉状提供的地址,通知上诉人王锋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上诉人王锋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