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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傅巍峰与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傅巍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巍峰。委托代理人:朱清宇。上诉人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傅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上诉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为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四海大道5号。本院按该地址向其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2015年1月7日上诉人签收了本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但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