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赵某甲,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满族,包钢容德临时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委托代理人赵英伟,内蒙古正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马某甲,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南壕村。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俊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甲、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英伟,被告马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马某乙。自孩子出生后,家中一直争吵不休,被告将共同财产私自转移,并于2012年11月将原告及女儿赶出家门,之后原告一直带孩子在原告母亲家居住,期间被告从未给过孩子抚养费。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离婚。被告��辩,我不同意离婚,婚前经过充分了解,有感情基础。原告没有耐心,一旦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就大吵大闹,原告娘家人不仅不规劝还火上浇油。双方一有矛盾原告就提出离婚,表现出对婚姻的不忠诚。原告现住其母亲家,造成夫妻感情的疏远,但尚未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法定情形。如果原告执意离婚,被告只能负担女儿马某乙抚养费400元。因为曾经从事保安工作,工资收入为1350元,近期失业,所以只能承担400元抚养费。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诉讼费由原告自己负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马某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双方现已分居两年。原告曾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判令其不准离婚。2011年双方购买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房屋一套,面积为63.05平方米,购房价格为26万,有贷款15万,此房系双方共同财��。婚后原告无债权债务,被告称无债权,有40万外债,原告不予认可。双方婚后无汽车、无股票、基金及有价证劵。原告称共同财产有冰箱、彩电、洗衣机、摇椅、两张床,现在包头市昆都仑区家中存放。被告不予认可,称原告已拿走。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居委会出具的书证、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一般,且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不注意维护夫妻感情,且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应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孩马某乙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内蒙古地区人均生活标准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马某乙由原告赵某甲抚养,从2015年1月起被告马某甲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俊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开睿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