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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下贝村民小组与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老屋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下贝村民小组,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老屋村民小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茶法民一初字第994号原告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下贝村民小组,住所地:茶陵县。负责人:谭石勇,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谭合文,男,1950年4月9日出生,住茶陵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该组组民。委托代理人刘小雄,茶陵县紫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茶陵县。负责人:刘福德,该组组长。原告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下贝村民小组与被告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老屋村民小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震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合文、刘小雄及被告负责人刘福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下贝村民小组以原告决定采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下贝村民小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潞水镇碣石村下贝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谭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高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