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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金梅,邓伟雄,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符刚。被执行人刘金梅,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伟雄,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荣。关于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金梅的银行存款2918036.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