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王锋与宿州市淮光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宿州市淮光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115号原告:王锋,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淮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丙仁,该公司经理。原告王锋因与被告宿州市淮光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郜周伟、人民陪审员黄兆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锋、被告宿州市淮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四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锋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锋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60元,减半收取11880元,由原告王锋负担。审 判 长 姚 强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人民陪审员 黄兆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