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卞某与苌某甲、苌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苌某甲,卞某,苌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0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苌某甲,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董杰,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卞某,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秀芝,泗县大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苌某乙,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系苌某甲之女。上诉人苌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卞某和一审被告苌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道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杜飞、杨俊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卞某一审起诉称:2012年正月,其与苌某乙经媒人卞光田介绍认识,并于当月订婚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苌某乙向卞某索取彩礼20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3000元)、金项链一条(价值8000元)、买衣服3630元。另外,卞某两次给苌某乙现金3000元。因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交往。请求判令:苌某甲、苌某乙共同返还卞某彩礼款37630元。苌某乙一审未答辩。苌某甲一审辩称:苌某乙收受卞某现金20000元及金戒指、金项链属实,但20000元钱已被苌某乙花费,金戒指和金项链可以退给卞某。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正月,卞某与苌某乙经媒人卞光田介绍认识,当月订婚确立恋爱关系。订婚时卞某给付苌某乙的彩礼有:现金20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后双方因言语不合,均提出解除婚约。一审法院认为:卞某与苌某乙经人介绍订婚后,卞某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苌某乙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行为,解除婚约后,应当予以适当返还。卞某与苌某乙在交往过程中给予苌某乙的物品,属礼节性馈赠,依法不予返还。一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苌某乙、苌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卞某现金1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一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卞某负担70元,苌某乙、苌某甲负担300元。苌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卞某给付的20000元系与苌某乙恋爱期间主动赠与,并非彩礼款,该款在双方交往中已用于生活开支,且卞某在与苌某乙恋爱期间又与她人恋爱,从而导致婚约关系解除,存在明显过错。故,即使属彩礼亦不应当返还;2、苌某甲不是婚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卞某的诉讼请求。卞某二审答辩称:1、其给付的20000元是卞某为与苌某乙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款并非赠与;2、苌某甲没有证据证明卞某存在过错;3、一审诉讼中卞某提供证据证明20000元彩礼款交给了苌某甲,其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苌某乙二审未答辩。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复述了一审证据及质证意见,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卞某在与苌某乙恋爱期间所给付的20000元属彩礼还是赠与,如属彩礼应否返还、如何返还;2、卞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3、苌某甲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一)关于卞某在与苌某乙恋爱期间所给付的20000元属彩礼还是赠与,如属彩礼应否返还、如何返还问题。卞某在与苌某乙订婚时给付苌某乙20000元和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属卞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苌某乙的彩礼。根据“彩礼应当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双方已自行解除了婚约关系,卞某要求苌某乙返还彩礼款于法有据,苌某乙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收受彩礼的数额、当事人的返还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苌某乙返还卞某彩礼15000元和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并无不当,苌某甲上诉称涉案20000元系卞某与苌某乙恋爱期间主动赠与,并非彩礼款,不应返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卞某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问题。苌某甲上诉主张卞某在与苌某乙恋爱期间又与她人恋爱导致婚约关系解除,存在明显过错的事实,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三)关于苌某甲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的问题。彩礼是婚约一方当事人为结婚之目的,而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财物,给付彩礼是基于婚约关系而给付。返还彩礼一般应由婚约关系的相对方负责返还。本案中,苌某甲不是婚约一方当事人,一审判决其承担返还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苌某甲此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苌某乙返还卞某彩礼15000元和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判决苌某甲承担返还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3225号民事判决“苌某乙、苌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卞某现金1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为“苌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卞某现金15000元、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二、驳回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按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由上诉人苌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德道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杨俊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