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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陈树荣与黄宝芳、罗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树荣;黄宝芳;罗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二初字第105号 原告陈树荣,男,生于1964年2月17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委托代理人杨树芳,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宝芳,女,生于1962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罗有芬,女,生于1965年4月1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荣与被告黄宝芳、罗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荣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正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