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陈树荣与黄宝芳、罗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树荣;黄宝芳;罗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二初字第105号 原告陈树荣,男,生于1964年2月17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委托代理人杨树芳,云南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宝芳,女,生于1962年2月14日,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告罗有芬,女,生于1965年4月1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树荣与被告黄宝芳、罗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树荣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正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梅 微信公众号“”